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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

一事不再审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

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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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但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首先要解决执行名义的问题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在以后。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内容。